日常生活中,借貸往來并不鮮見。一些出借人為幫助親朋好友渡過難關,更是甘愿“兩肋插刀”,通過銀行、網絡借貸平臺借款。然而,這種看似仗義的“轉貸”行為,卻暗藏法律風險。近日,倉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原來,劉某某與陸某原是情侶。戀愛期間,陸某向劉某某借款共計43600元。其中,36000元系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獲得的款項,另外7600元為劉某某自有資金。雙方隨后也簽訂欠條,確認劉某某共向陸某出借43600元,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
雙方分手后,劉某某多次向陸某催款,但陸某均以各種理由拖欠款項,劉某某遂向倉山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陸某償還借款本金43600元及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
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向陸某出借的款項中有36000元系通過網絡借貸平臺獲得的款項,該行為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故雙方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陸某因此取得的財產36000元,應當予以返還。剩余的7600元,系劉某某以其自有資金出借,陸某應向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600元及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通過信用卡、銀行貸款或網絡平臺套取資金轉借,一旦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不僅要獨自承擔還款壓力,甚至還有可能對征信造成影響。所以,在出借款項前應謹慎評估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更不要通過“轉貸”方式出借錢款,避免因“義氣”讓自身陷入經濟與信用危機。若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面臨刑事處罰。(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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