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3日訊(福建日報報業集團記者 陳盛鐘 通訊員 陳智由 陳慧琴) 近日,莆田涵江百合康大藥房、惠亦康大藥房兩家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因銷售過期藥品,其負責人侯某、曾某分別被莆田市醫保局涵江分局執行醫保支付資格記2分并通報,這是我省首次對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進行違規記分處理,標志著醫保資格監管正式實現由醫療機構到個人的精準延伸。
3月1日起,省醫保局、省衛健委、省藥監局聯合印發的《福建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實施。該《細則》明確,醫保部門在對定點醫藥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協議處理時,一并認定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經辦機構根據行為性質和負有責任程度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記分。
據了解,醫保記分管理借鑒駕駛執照的管理模式,對涉及醫保支付的醫務人員、醫保工作人員及相關責任單位設置專門的信用記分系統,涵蓋醫療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收費標準合規性等醫保支付各個環節。參與醫保支付的相關人員,如因違反醫保政策、違規操作等行為被查實,將根據規定的標準進行記分。記分達到一定分值后,將會面臨相應的處罰,如停業、取消醫保資格等。
根據《細則》規定,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滿分為12分。記分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積計算,下一個自然年度自動清零。對累計達到12分的,終止其醫保支付資格,終止之日起1年內不再次登記備案;對一次性達到12分的,終止其醫保支付資格,終止之日起3年內不再次登記備案。
截至目前,涵江區已完成31家醫療機構、103家零售藥店、149家村衛生所等2000多人的醫保支付資格備案,實現醫療、護理、藥學等5類人員全覆蓋。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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