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27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游笑春 黃星榕) 26日,廈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在廈門經濟特區居住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連續滿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進行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有前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單獨或者合計對債務人持有到期債權總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這是繼《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之后全國第二部個人破產地方法規。《條例》率先將“保護”寫入法規名稱,旨在規范個人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和重新融入社會。
據介紹,《條例》建立了豁免財產制度和符合法定條件的余債免除制度,創設信用修復專章,打造分階段信用修復路徑。《條例》還建立破產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明確債務免除條件、財產申報及處分規則,創設誠信調查和鼓勵清償機制,加重破產欺詐法律后果,防范債務人惡意逃廢債,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為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和發展權益,《條例》允許債務人保留其不用于清償債務的財產,并設置了豁免財產范圍。《條例》要求建立破產信息平臺,對債務人高消費等行為實施限制,同時加重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對于社會廣泛關注的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成為“逃廢債”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級專委、《條例》專家起草組組長杜萬華表示,《條例》聚焦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有權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條例》已經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防范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
《條例》創設咨詢輔導前置和債務清理程序,設置簡易程序,降低制度成本。針對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夫妻財產混同、個人為企業提供擔保等特殊情形,創設遺產破產、夫妻共同破產、個人與企業法人合并破產等特別程序,填補制度空白。
廈門破產審判的實踐基礎良好。據介紹,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全國破產審判方式改革試點法院;2020年成立廈門破產法庭;2022年創新開展具備個人破產部分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2023年在全省率先出臺《關于個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試行)》。
《條例》將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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