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蔡綿綿)今日,《廈門經濟特區綠色金融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共6章36條,在體例上與國內有關政策制度和地方實踐對齊,按照“政策引導+市場主導”的立法思路,圍繞綠色產業引導、金融產品服務、金融組織治理和政策激勵保障等內容進行規定,旨在為廈門綠色金融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以金融“活水”滴灌綠色經濟,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條例(草案)》統籌整合現行金融行業綠色發展和低碳轉型支持政策,結合廈門實際,從重點支持領域、產品服務體系、環境信息披露、環境風險管理、激勵約束機制等方面系統謀劃,為綠色金融發展提供精準支持;創新將轉型金融融入綠色金融的定義范疇,列舉重點支持的綠色發展領域,創新轉型金融工具、環境權益融資產品、地方金融組織產品服務,針對中小企業推出差異化服務。
《條例(草案)》還緊密結合廈門作為海洋城市和對臺交流前沿的區位優勢,創新提出發展藍色金融產品,支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產業轉型升級等,同時著重強調支持兩岸在綠色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清潔能源開發等領域的合作,探索兩岸綠色金融合作新模式。
為保障綠色金融健康發展,《條例(草案)》提出金融機構要建立符合綠色金融發展的組織體系,健全統計數據管理制度,并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管理能力;提出要推動建立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機制,探索建設碳足跡公共服務平臺等。同時,明確要健全綠色融資企業和項目庫,并加大對綠色金融重點領域的財政支持和人才引進培養。
市人大財經委初步審議認為,廈門主動開展綠色金融立法,是深化拓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廈門實踐”的具體行動,有利于提升廈門綠色金融發展競爭力,推動廈門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了使法規更具可操作性,增強法規激勵約束作用,更加突顯廈門地方立法特色,財經委建議進一步豐富細化政策保障、人才支持、數據共享、對外交流合作等內容,增設綠色交易、盡職免責以及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等條款和“法律責任”章節,優化體例結構等。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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