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出糾紛,行使職務行為的受托人是否擔責?
未披露職務行為 受托人要買單
職務行為中,受托人若未向交易相對方披露與委托人的關系,一旦產生糾紛,是否要承擔責任?近日,倉山法院審理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受托人在交易中未披露委托關系,且無法證明自身職務行為的,需承擔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的責任。
據了解,葉某因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向甲公司購買所需的生態板。甲公司依約交付了貨物,但葉某以其僅是案涉項目的現場管理人員,不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拒絕支付貨款。甲公司遂將葉某及案涉項目的施工單位乙公司一起列為被告向倉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葉某和乙公司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
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交易履行過程中均由葉某進行溝通對接,葉某在微信上向甲公司下單采購生態板,并在《確認單》上簽字確認,葉某雖抗辯其只是實際施工方聘請的現場管理人員,并非合同相對方,貨款不應由其承擔,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代表實際施工人與甲公司進行交易,亦未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或社保記錄證明其與實際施工人或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同時乙公司亦未追認葉某實施的交易行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葉某并未向甲公司披露其系受托于實際施工人或乙公司,故判決葉某承擔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
法官表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時,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因此,法官提醒,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受托人應及時向第三人表明其職務行為。若在交易過程中受托人未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而第三人僅以受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受托人即使抗辯其是職務行為,亦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合同雙方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高仁玉)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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