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他人占用小區綠地、通道及其他共有部分的情況不少見,此時業主個人是否有權起訴要求停止侵害?倉山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今年,某小區居委會在小區圍墻外空地安裝道閘設施以保障居民進出安全,業主鄭某認為此舉侵占小區地面停車位,遂訴至倉山法院,要求居委會停止侵占、拆除道閘并賠償自己因無法使用停車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鄭某的訴請針對侵犯業主共有權,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業主共同決定此類事項,需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占比均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經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均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但鄭某無法證明起訴時已獲業主大會授權或法定比例業主表決同意,并非適格原告,故裁定駁回其起訴。
案例點睛
法官提醒,對于侵犯業主共有權的行為,小區業主可以經由小區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委托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單位及組織行使相關權利,如向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投訴、舉報,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記者 賴志昌 通訊員 陳曜輝)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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