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婚介服務市場蓬勃發展。然而,婚介服務在為單身群體架起幸福橋梁的同時,也催生了不少服務糾紛。若消費者對婚介服務產生質疑,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已支付的服務費又能否主張返還?近期,鼓樓法院審理了幾起涉婚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鄭某與某婚慶公司簽訂了婚介服務合同,支付8000元的首筆費用。然而,婚慶公司只是將鄭某拉入大群中,并日常發送一些單身女性的資料。鄭某認為,該婚慶公司作為服務方,未提供實質性的服務內容,只是在微信群聊內做推薦,便訴至法院,要求解約并退還8000元服務費。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婚介服務應當包括“推薦引薦人選”“增加曝光度”“情感咨詢服務”等內容。婚介公司在服務期內僅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提供服務,缺少個性化的精準匹配,也無法針對個體差異提供情感咨詢、約會技巧培訓等服務,且未完成合同中關于“推薦人數”“曝光度”等服務內容的約定,無法保障婚介服務效果,難以認定為提供了實質性服務。
鑒于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婚介公司應當在扣除相應的服務成本后退還部分服務費。最終,經法官調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婚介公司同意退還7000元服務費。
在另一起案件中,徐某與某婚介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某婚介公司為徐某推薦6人次。服務期間,徐某認為婚介公司推薦的約見對象不符合其擇偶標準,便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服務費。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婚介公司已推薦3位約見對象,并均已線下約見。此外,徐某此后還與其中個別約見對象另有見面。故法院認定婚介公司已提供了三次推薦服務,酌定婚介公司向徐某返還50%服務費。
鼓樓法院法官表示,婚介服務合同具有顯著人身屬性,其順利履行以雙方信任與配合為基礎。若消費者對婚介機構喪失基本信任并要求解除合同時,表明合同已陷入履行僵局,本質上亦不適宜強制履行。(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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