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分子在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水生生物多樣性,最終只能自食其果落入“法網”。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4年7月的一個深夜,福清當地漁民林某明知是禁漁期,仍駕駛漁船至福清市某碼頭附近海域進行捕撈作業,被福州海警局福清工作站執法人員當場抓獲。執法人員在林某船上查獲九節蝦、章魚共計2.942公斤,以及電拖網一張、脈沖設備一臺、電線一根、發電機一臺等捕撈工具。當日,執法人員將查獲的水產品放生。經福清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認定,案涉捕撈工具具備電魚功能,屬于禁用漁具。經福清市農業農村局認定,本案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量為12144元。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但林某曾于2022年10月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刑罰,兩年內又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其不宜適用緩刑。最終,林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未隨案移送的被扣押物品電拖網、脈沖設備、電線、發電機等,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怡 林怡佳)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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