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應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立即騰退房屋,歸還給產權人。然而,現實生活中卻屢屢發生長期非法占用他人房產現象,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更可能構成犯罪。近期,倉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長期非法占用他人房產的尋釁滋事案。
被告人莊某原系某房屋公租戶,2011年與政府就某房屋終止租賃關系后,他一家拒絕搬離。經房屋產權所有權人鄭某提起返還原物訴訟及法院判決執行,莊某一家于2019年11月搬離并支付了占有使用費。2020年6月,莊某破壞了該房屋門鎖,強行占用并長達近4年。該房屋被占后,鄭某多次要求莊某搬離,均遭拒絕。其間,公安機關亦四次告知莊某法律后果,莊某仍拒不搬離。經評估,莊某占用期間造成鄭某租金損失39044.5元。
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莊某明知且應知其占用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和理由,在房屋所有權人鄭某及公安民警多次告知其搬離的情況下仍長時間占用他人房產,拒不搬離,其主觀具有任意占用他人房屋的故意,且其任意占用行為及造成的影響,擾亂了社會生活的安寧和平穩,破壞了社會正常秩序。莊某以破壞門鎖的方式任意占用他人房屋近4年,客觀上阻卻了鄭某對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導致鄭某無法通過出租等方式獲取預期收益,造成財產增益損失達2000元以上,莊某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法院判處莊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任何企圖通過“耍無賴”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應尊重他人的財產權,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切莫因一時沖動,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最終將付出沉重的代價。(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鄭澤利)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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