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13日電 (記者 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指導,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25〕12號,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印發《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12月,財政部修訂印發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從跟蹤分析上市公司年報以及專項調研等了解的情況來看,首批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10家大型上市保險公司新舊準則轉換總體平穩,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其凈資產和凈利潤的影響符合預期,市場反應總體較好,認為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有利于如實反映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升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推動保險公司強化經營管理,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同時,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因歷史數據積累有限、人才配備不足和信息系統改造成本較高等原因,希望我部出臺一些簡化措施以降低準則實施的難度和成本。還有個別保險公司因處于風險處置階段或恢復期等,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希望能夠暫緩執行。為此,財政部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聽取意見和總結大型上市保險公司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印發《通知》,進一步細化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安排和指導,為非上市企業提供了簡化處理的選擇,并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實施提出要求。
問:《通知》的起草印發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為起草印發《通知》,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開展前期研究。通過上市保險公司年報分析、專項研究、與金融監管總局開展聯合調研等方式,持續跟蹤了解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情況,就準則實施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聽取中小保險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意見。
二是起草形成征求意見稿。在前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形成初稿,并與金融監管總局、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以及中小保險公司等開展多輪座談交流,充分聽取有關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是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就征求意見稿征求金融監管總局、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代表性中小保險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意見,根據收到的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
四是正式發布文件。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履行聯合發文審核批準程序后,于2025年6月6日正式印發《通知》。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準則實施安排。明確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據財會〔2020〕20號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二是簡化處理規定。主要明確非上市企業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計量、列報以及銜接規定等方面可選擇采用的簡化處理規定,并對選擇采用及變更簡化處理的相關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三是組織實施要求。強調貫徹實施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要求相關企業從業務流程梳理、信息系統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員培訓等方面做好準則實施準備,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準則的組織實施、監管指導和政策協調等,共同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高質量實施。
問:制定簡化處理規定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答:一是堅持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改進,其目標是進一步提升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增強與其他行業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務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簡化處理規定的制定堅持了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二是堅持成本效益原則。《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重點聚焦于能夠降低實施成本并對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不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兼顧成本與效益。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通知》中的部分簡化處理規定聚焦非上市企業反映的、基于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原則規定在實務判斷中面臨困難的事項,結合上市保險公司的實施經驗,進一步提供細化指導。
問:《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與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是什么關系?
答:《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是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下就特定會計問題提供的簡化處理選擇,僅適用于非上市企業。對于《通知》中未涉及的交易或事項,非上市企業應當按照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通知》主要從以下四方面作出了簡化規定:
一是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方面,對保險合同盈虧情況的評估、保險獲取現金流量資產的確認、分出成比例責任的再保險合同組確認時點的判斷、在初始確認后的同一會計年度內因發生猶豫期退保而需終止確認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予以簡化。
二是在保險合同計量方面,對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已到期應收或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非金融風險調整、選擇權和保證利益的計量,再保險合同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的計量,保費分配法的適用條件及保費分配法下保險合同外幣現金流量的計量,分出再保險合同虧損攤回部分的確認和期間財務報表作出會計估計的調整等作出簡化規定。
三是在保險合同列報方面,對當期分保攤回未到期責任資產和分保攤回已發生賠款資產余額調節表、分出再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余額調節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相關金融資產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調節情況、保單持有人可隨時要求償還的金額等作出簡化披露規定。
四是在銜接規定方面,對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時比較信息的列報、修正追溯調整法下簡化銜接處理方法的應用以及過渡日的確定等作出簡化規定。
問:《通知》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和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的預計影響如何?
答:《通知》是財政部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聽取意見和總結大型上市保險公司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中小保險公司的實際困難作出的細化實施安排和簡化處理規定,既為相關企業如期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降低了實施的成本和復雜性,也為少數面臨特殊困難的企業提供了更充足的準備時間,有利于有序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有效發揮會計準則對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
同時,由于《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是在不對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造成重大影響的原則下提供的會計政策選擇,且僅適用于非上市企業,其中主要是非上市保險公司,其資產規模和保費收入的行業占比有限,非上市企業在條件成熟時將不再采用簡化處理,因此,《通知》的發布實施不會引發境內外同時上市企業的境內外財務報表的準則差異,也不會對保險行業會計信息的質量造成重大影響。
問:如何做好《通知》的實施指導工作?
答:為做好《通知》的實施指導,我們將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開展工作:一是積極宣傳引導。加強宣傳解讀,引導企業,特別是中小保險公司準確理解把握《通知》的各項要求,高度重視新舊準則轉換工作,平穩有序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持續提升會計信息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二是加強跟蹤指導。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密切跟蹤評估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監管指導和政策協調,適時完善準則實施要求,積極推動準則高質量實施。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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