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題:直面網絡經營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完成修訂
新華社記者趙文君、唐詩凝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首部促進公平競爭、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實施至今已有30多年,經過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在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完成第三次修改。
順應互聯網行業的新發展,此次修訂直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數字經濟領域公平競爭規則,可謂正當其時。
加大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力度——
近年來,“全網最低價”等口號成為各大平臺流量爭奪策略,受平臺企業低價競爭影響,中小微商戶線上經營利潤逐漸走低,同時潛藏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多重風險。
“不合理的定價規則違背交易成本理論,看起來是在保護消費者,實際上很可能侵犯消費者權益。”上海交通大學講席教授王先林表示,從長遠看,這容易造成企業的合規管理和質量控制水平下降,損害平臺內中小經營者、勞動者權益,加劇平臺內經營者的低水平無序競爭,導致市場失序風險上升,最終損害的還是消費者權益。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回應社會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注,此次修法很有針對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說,要更好地規制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引導市場競爭走向優勝劣汰而不是逆向淘汰。
合理設置平臺經營者義務——
無論是平臺還是入駐平臺的上千萬商家,合規競爭是底線。從長遠發展看,平臺企業的競爭合規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吸引廣大經營主體和消費者。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孟雁北說,這有助于數字平臺制定和實施平臺規則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對侵害數據權益、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
廣告屏蔽、流量劫持、數據殺熟、騙取點擊、捆綁軟件、惡意侵犯……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花樣翻新、不斷涌現。
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隱蔽性強、傳播快、殺傷力大,受害企業舉證難、維權成本高,損害了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數據權益、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對實踐中惡意交易的多種表現形式進一步細化,如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孟雁北表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營者的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不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為邊界,必須通過正當的手段來獲得競爭優勢。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通過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企業才能安心謀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長期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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