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中國駐韓國大使館”公眾號消息,今年,韓國國會修訂《刑法》,新增“公共場所攜帶兇器罪”。根據新規,無正當理由(如:職業需要、購買后攜帶等),在道路、公園等公共場所攜帶并顯露可能致人傷亡的攻擊性器具,引發他人不安或恐懼的,可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款。新法實施以來,已有包括外國人在內的多人因違反上述規定被立案調查。
中國駐韓國大使館提醒在韓和來韓中國公民:盡量避免在公共場所攜帶刀具、錘子等可能被視為具有攻擊性的器具。如確有需要攜帶,請務必妥善保管,不要顯露,以免招致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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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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