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興則文明興。值此第三個全國生態日到來之際,福州市長樂區法院在省內率先設立濕地生態矯正公益實踐基地,開展系列活動,助推以法治力量守護長山樂水,共建美麗中國。
8月14日,長樂法院聯合福建閩江河口濕地管理處、區司法局簽署《關于加強公益生態修復與社區矯正的聯動意見(試行)》,并在省內率先揭牌設立濕地生態矯正公益實踐基地,助推擦亮福州“國際濕地城市”金字招牌。
該實踐基地聚焦緩刑人員社區矯正需求,構建“生態修復勞動+法治教育+心理疏導”三維矯正體系。通過制定量化修復任務清單,推動生態破壞者在勞動實踐中提升環保意識、掌握保護技能,實現從“違法者”到“守護者”的轉變,確保生態修復效果可量化、可追溯、可監督。
實踐基地成立后,長樂區法院聯合福建閩江河口濕地管理處、區司法局組織社區矯正人員開展“凈灘護海”志愿服務活動。
8月14日,長樂區法院在閩江河口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以“巡回審判+普法教育”的方式,公開審理陳某某、林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濕地公園游客、附近村民代表、部分社區矯正人員旁聽庭審。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林某某明知系在福建省伏季休漁期間,仍駕駛漁船前往某海域,使用禁用漁具捕撈蝦蟹等水產品80.66公斤,經鑒定,案涉漁獲物價值為1715元。經評估,本案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量金額為10290元。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林某某自愿認購“藍碳”98噸用于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林某某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實行捕撈,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兩被告人自愿認購碳匯賠償等情節,故當庭判處兩被告人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庭后,長樂區法院向兩被告人發出《生態環境保護令》,責令兩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每月在濕地生態矯正公益實踐基地進行環保公益活動不少于8小時。
上述案例所述的“藍碳”是指由紅樹林、海草床等海洋生態系統捕獲和儲存的二氧化碳,其固碳效率可達森林的3-5倍。讓環境破壞者為修復“買單”,讓認購“藍碳”的賠償金精準滴灌到生態保護最前沿,有助于形成“案件辦理—警示教育—生態修復”的閉環。
下一步,長樂區法院將繼續立足司法職能,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的新期待新要求,深入探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新路徑,全力為長樂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司法力量。(董文靜 陳嚇梅)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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