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就“勞動者為兩家關聯公司提供勞動,勞動關系如何認定”作出司法裁判。
2022年8月,小潔(化名)通過A公司招聘入職B公司,擔任B公司網店客服,同時兼任A公司客服。A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
入職時,小潔僅與B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與A公司訂立合同。2023年3月,因B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工資、未繳社保等問題,小潔主張解除與B公司的勞動關系。同時,她認為A公司未簽勞動合同,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及拖欠工資等,A公司以無勞動關系為由拒絕。隨后,雙方爭議進入仲裁及訴訟程序。
法院查明,兩家公司實際經營人為同一人,小潔同時為雙方提供勞動,并接受雙方的考勤管理與工作任務分配,符合“混同用工、利益共享共擔”的特征。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認定小潔與A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鑒于B公司存在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社保等違法情形,小潔主張A公司作為關聯企業承擔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訴求獲法院支持。但對于二倍工資差額請求,法院指出,小潔已與B公司簽訂有效勞動合同,且混同用工下勞動者權益不可重復主張,故不予支持。(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閔丹丹 趙逍)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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