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學2023年一節體育課時,丁某和同學一起玩耍,張某、趙某、錢某、王某、朱某等5名同學把丁某抬起扔到空中,但在丁某落下時沒有接穩,導致丁某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余元。丁某家長將5名同學及學校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判,認為5名被告同學對原告受傷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但因5名被告同學未滿16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行為結果應由監護人承擔。同時,原告丁某受傷是在學校體育課時發生,該學校疏于管理,未履行管理和教育的義務,有過失,應依法承擔損害結果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丁某的經濟損失10萬余元,由學校承擔4萬余元,5名被告同學家長平均承擔其余部分費用。
案例點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應當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學習過程中充分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安全教育,妥善照管,合理教育,避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否則應承擔監護人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組織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時發現并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牢固樹立學生法治意識和安全意識。(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王強)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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