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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指經批準設立并實施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位于閩江入海口梅花水道,由閩江河口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閩江河口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組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保護區的規劃、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保護區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保護區所在地的長樂區、馬尾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將保護區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保護區工作目標責任制,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海洋與漁業、水行政、文化和旅游、交通(港口)、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長樂區、馬尾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實施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定并實施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四)負責保護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調查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

    (六)組織保護區的環保、水質、氣象、水鳥、植被以及淤積情況等生態監測;

    (七)定期組織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果;

    (八)組織開展保護區的科研活動、科普教育和交流合作;

    (九)依法制止、查處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

    (十)組織對保護區濕地進行科學修復;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支持設立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院士專家工作站等形式開展與保護區相關的科研活動。

    鼓勵、支持保護區與國內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國際機構合作,開展保護區的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候鳥遷徙等方面的研究。

    第九條 經批準的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確需對保護區范圍、功能區劃等內容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省濕地保護規劃和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結合保護區自然環境狀況和濕地生態保護的需要,會同保護區所在地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海洋與漁業、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修改保護區總體規劃,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報批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編制涉及保護區的各類專項規劃,應當征求保護區管理機構意見,并與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銜接。

    第十條 保護區所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保護區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依法對保護區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和生態空間進行統一確權登記。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區及其經批準劃定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三類功能區的明顯位置設置標志和標識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在核心區內,除因科研需要從事觀測、調查等活動外,禁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在緩沖區內,除因教學科研需要從事非破壞性的觀測、調查和野生動植物標本采集等活動外,禁止開展其他活動。

    在實驗區內,除可以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允許的活動外,還可以進行參觀考察、教學實習、攝影及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第十二條允許的活動,應當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單位、個人的基本情況;

    (二)活動計劃,包括活動的事由、時間、內容、人數、范圍以及使用的設備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和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進行科研活動的,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

    經批準在保護區內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應當在活動結束后將教學科研成果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保護區周邊開展符合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實現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在保護區周邊從事各類利用活動應當避免改變保護區自然狀況,不得影響保護區生態功能,不得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和野生植物生長的環境。

    第十五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引導和規范周邊居民從事環境友好型經營活動,遵守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在保護區的周邊區域,不得建設損害保護區環境質量的項目,建設可能對保護區環境造成影響的項目,應當事先征求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閩江入海口梅花水道的水文狀況進行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和濕地保護的需要,采取相應措施,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穩定。

    第十八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發現周邊區域存在對保護區環境造成影響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對野生動物保護實施目錄管理。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中華鳳頭燕鷗、勺嘴鷸、黑臉琵鷺等珍稀瀕危水鳥和珍稀野生動物進行重點保護。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護區野生動物救護機制,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或者被困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采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二十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保護區內野生植物病蟲害的監測、防治,加強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改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互花米草防治投入,建立健全聯防聯治工作協調機制。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防治管理職責,健全保護區外來入侵物種及有害生物日常巡護監測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互花米草等外來入侵植物及有害生物防治方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控制其對生態環境的危害,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組織對保護區濕地進行科學修復,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對保護區內的濕地生態環境與濕地資源進行保護,有權對破壞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保護區的濕地保護和修復工作。

    對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經批準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超標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破壞保護區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或者修筑設施;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

    (四)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野生動植物的物品,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五)建設占用河道行洪過流面積,阻礙河道行洪的工程措施;

    (六)其他破壞保護區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畜禽飼養、水產養殖;

    (二)燒荒、放牧、捕撈;

    (三)獵捕野生動物;

    (四)撿拾鳥卵和雛鳥、破壞鳥巢;

    (五)擅自采集、砍伐野生植物;

    (六)擅自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

    (七)破壞保護區的標志或者標識;

    (八)破壞保護區的相關保護設施或者科研設備;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生產設施的,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的,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撿拾鳥卵和雛鳥、破壞鳥巢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破壞保護區的標志或者標識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海洋與漁業等相關主管部門以及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相關主管部門以及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的《福州市閩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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