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亮(化名)的媽媽外出,臨時將7歲的小亮托付給鄰居張某照看。張某帶著小亮到小區內的游樂場玩耍,其間,由于張某專注手機游戲而疏忽看管,小亮打傷了同樣在玩耍的月月(化名),月月的家長因此支出醫療費1000元?,F在月月的家長向小亮的家長索賠,而小亮媽媽卻認為,是由于張某疏忽才導致月月受傷,應由張某擔責。張某不服:“我無償幫忙,憑什么擔責。”究竟誰有理?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時,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小亮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打傷月月而產生的醫療費理應由小亮的家長承擔。同時,雖然張某是無償幫忙,但其作為委托監護的受托人卻在監護期間玩手機,沒有履行到監護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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