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2月18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全怡月)近日,記者從市煙花辦獲悉,經市政府同意,《〈福州市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辦法〉實施意見(試行)》已于日前印發。實施意見規范了煙花爆竹儲存、運輸、銷售、燃放行為,確定進入我市煙花爆竹的產品種類以及禁放地點和限放區域,并對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設置作出具體規定。
實施意見確定,允許在我市限放區銷售和燃放的品種為:200響(含200響)以下爆竹及燃放(噴射)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無硫環保小型煙花。
在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設置方面,實施意見指出,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煙花辦對轄區內零售網點進行統一合理布局規劃,上述五區零售網點設置數為:鼓樓2個、臺江5個、倉山13個、晉安6個、馬尾區(羅星街道、馬尾鎮)2個,合計28個臨時零售點,發放短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馬尾區亭江鎮、瑯岐鎮共規劃16個零售網點,發放期限為1年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其他縣(市)煙花辦、長樂區煙花辦及高新區安辦根據轄區實際自行布局規劃零售網點。
五區(含馬尾區亭江鎮、瑯岐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由市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負責統一配送煙花爆竹。縣(市)及長樂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由本轄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負責配送,高新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由閩侯縣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負責配送。
實施意見要求,認真做好行政審批許可工作,加強煙花爆竹聯合執法檢查,加強環保應急響應工作,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做好安全培訓工作,做好信息系統管理,實行配送和回收制度,實行“三禁止、一登記”制度,加強煙花爆竹輿論宣傳引導。
實施意見還要求,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加強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統一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職能部門建章立制,依法進行監管;強化宣傳,提高安全意識;嚴查嚴處,規范市場行為,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凈化煙花爆竹市場,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質產品流入市場,以確保銷售和燃放環節的安全。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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