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行政“立法”協調 醫療法人投資限制達共識
華夏經緯網10月17日訊:據臺灣媒體報道,“行政院”16日與民進黨“立委”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醫療法”的“修法”內容。有關醫療財團法人投資限制的部分,達成共識,授權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另訂,不在“醫療法”條文中規定。
據報道,“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會后轉述表示,16日會議由“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及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主持,民進黨籍“立委”與“衛生福利部”官員出席討論,主要討論“醫療法”第35條、43條、46條。
張秀禎說,會議中達成共識的部分只有第35條,認為針對醫療財團法人投資的限制,授權由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訂定,比較有彈性。
另外,她指出,對于第43條、46條的部分,沒有達成共識,待下周會議繼續討論。
張秀禎表示,針對“醫療法”第43條,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的資格配置的部分,沒有達成共識。她說,有些委員對于員工董事有不同的意見,另外,對于董事會董事長的資格,要如何避免“外行領導內行”部分,也沒有共識,因此需要進一步討論。
“行政院”人士先前表示,現行醫療機構負責人一定要是醫師,但醫院背后出資的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不具醫療背景,卻會去指揮與干涉醫院的經營管理,容易造成“外行領導內行”狀況。“行政院”人士說,醫師出身的“行政院長”賴清德希望要對醫療法人的董事長權力,有一定程度的設限,讓擁有權與管理權分離,不要讓董事長亂指揮而干擾醫院專業。
張秀禎說,會議中,有“立委”認為,對于基督教、天主教或是佛教等宗教團體成立的醫院,限制董事會董事長要有醫療背景,有一定的難度,會中沒有共識,因此下周繼續討論。
另外,“醫療法”第46條規定有關醫療財團法人醫療收入結余的部分,根據“行政院”4月通過的“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入結余10%做教學研究、10%做社福救濟,并規定盈余須優先用在員工待遇跟補充人力短缺等。
對此,張秀禎說,會中有“立委”認為,必須考慮醫療規模不同、位處偏遠與否等因素,建議統一規定提撥20%盈余,用來改善員工待遇、補充人力、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醫療小區服務等,比例調配由各醫療財團法人自行決定。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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