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征稅
原標題:線上電商易逃稅?稅負不公緣何而起
觀察家
不管是線上網絡銷售,還是線下實體店銷售,都發生了貨物和勞務的應稅銷售行為,都應該按章納稅。
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全國工商聯在北京共同召開了“深化稅收改革,助力民營企業發展”的座談會。參加此次會議的電商企業代表阿里巴巴馬云和京東劉強東針對線上線下企業稅負問題發表建議和觀點,引發網友熱議。馬云指出大企業是納稅主力,明確主張淘寶店不能納稅。劉強東則認為目前淘寶存在著企業法人,并指出以自然人名義開淘寶店鋪,瞞報電商營業收入,從而達到漏稅目的。
我國對于電商征稅問題的討論一直不絕于耳。這次,中國兩大電商巨頭將電商征稅問題再次推到風口浪尖。關于電商發展以及稅收公平問題究竟應如何考量呢?
線上偷稅與“以票控稅”不無關系
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只要發生了增值稅的應稅行為(銷售貨物等),就屬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企業所得稅也規定了企業的應稅收入,銷售收入是主要的應稅收入。從這個角度看,不管是線上采取的網絡銷售,還是線下的實體店銷售,都發生了貨物和勞務的應稅銷售行為,都應該按章納稅。
既然如此,線上偷稅逃稅問題又是如何產生的呢?事實上,這與我國“以票控稅”的稅收管理模式不無關系。尤其在增值稅管理方面,我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或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分類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并且提供相關發票,憑借發票上開具的金額進行稅收征稅和監管。所謂“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銷售額3%換算為價外稅征稅,比如銷售1000元,則需要繳納1000/(1+3%)*3%=29.12元稅款。一般納稅人則采取“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扣稅方法計算納稅。
在實際稅收管理過程中,大部分實體店由于有固定經營場所,則在稅務部門的監管范圍內,即使不開票也會采取定額核定等方式進行監管,因此很難逃避稅款。
但是,對于線上電商,一方面網上銷售行為產生的大數據主要集中在淘寶、京東等機構服務平臺注冊地;另一方面,我國稅收管理按照注冊地原則,即全國其他地方的稅務部門無法采取稅務檢查等日常監管方式對網上淘寶等平臺注冊的電商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即陜西的稅務局不能直接檢查在江蘇注冊和經營的企業,存在電商銷售行為的監管渠道不暢等問題。
如果電商銷售過程中消費者不主動索取發票,大部分企業也就不會主動到當地稅務部門進行申報納稅,也就給了線上企業逃稅避稅的操作空間。
加強監管,防止線上線下稅負不公加劇
當然,前些年由于電商處于起步階段,國家對其著眼于新經濟業態,在監管方面相對寬松。但發展到今天,網上銷售和購物已經成為普通人的主要購銷行為,相關部門則應“隨市而動”,對電商銷售進行合法的監管,讓網上銷售和實體店銷售處在公平競爭的同一水平線上。如此才能符合公平、公正發展的基本正義價值訴求。
更為重要的是,若對電商銷售行為不能有效監管,就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壞示范效應;也即劉強東所稱的“企業法人,以自然人的名義開淘寶店鋪,瞞報電商營業收入,從而達到漏稅目的”。
當然,一些法人企業在網上銷售,既是國家推動實體經濟與網絡經濟發展的結果,也是企業創新經營模式的具體體現;但是,如果企業法人以自然人身份在網上銷售服務平臺開店,且經營收入不計入企業財務賬簿,那么就存在逃避稅款的嫌疑,相關職能部門就需注重特別監管,防止因偷逃稅行為加劇實體店和電商之間的稅負不公現象。
與此同時,在解決電商和實體店的稅負公平問題之后,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對銷售和批發行業進行減稅改革,特別是進一步提高3萬元的增值稅起征點,對于涵養稅源、促進經濟社會長效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李寧(注冊稅務師)
責任編輯: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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