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車輛至今難追回
那么,劉貴玲的車輛到底去哪了?
2017年1月7日,靖邊縣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北京時間”,該院當初在作出扣押車輛的裁定后,獲知車輛已被王再榮事先帶走,后法院找到其本人要求將車輛帶走扣押,但由于王再榮拒不配合,法院無法找到車輛,從而導致扣押裁定無法執行。
“人家(王再榮)說這事是他與劉光軍之間的私人債務糾紛,堅持不給車,我們最后也只能作出解除扣押的裁定。”
王再榮則表示,該車目前仍在其手中,但“不是我不交車,是當時法院的人說,車既然在我手里頭,就讓我先保管著,后來他們(法院)找我要車,是判決以后的事,說我非法扣車,叫我把車還給對方,在這種情況下,我說我不給,我不服。”
王再榮稱,他并非不愿意交車,但交車要有前提條件,即對方必須把其所欠債務還清。
為討回車輛,劉貴玲由被告轉原告起訴王再榮,要求返還車輛及車內錢款等,2016年4月18日、2016年10月31日,靖邊縣法院和榆林市中院先后作出要求被告“返還車輛”的一審和終審判決。
但時至今日,劉貴玲依舊沒能要回車輛。
靖邊縣法院負責人表示,鑒于當事人劉貴玲已將對方起訴至法院并且兩級法院亦先后作出“返還車輛”的判決,“下一步,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我們將配合進行強制執行,返還其車輛。”
法院執行程序存瑕疵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羅娟律師對“北京時間”表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154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法針對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財產的保管人等事項。
羅娟律師稱,在本案中,被扣押的車輛不在法院的控制之下,法院便直接做出扣押裁定,也沒有制作筆錄,在這個過程中,程序上是有瑕疵的。此外,法院在發現錯誤以后,應該根據法律規定解除保全裁定,而不是等到83天后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才裁定解除扣押。
北京時間原創 劉釗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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