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擅自出租查封房 廈門集美一公司副總經理被判刑
東南網8月30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集法宣)公司欠款4970萬元,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廠房并拍賣。然而,公司副總經理卻將廠房擅自出租他人,導致涉案廠房無法順利移交。昨日,集美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擅自出租被查封廠房的案件,最終,副總經理吳某因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獲刑。
據悉,此前某家具公司向廈門一家銀行貸款4970萬元,但未按期償還欠款,銀行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后來,仲裁部門裁決家具公司立即向銀行償還借款本金4970萬元并支付利息。但是,家具公司收到仲裁裁決書后拒不履行。
隨后,銀行向集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集美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查封被執行人某家具公司名下的土地、廠房等資產。但家具公司經多次通知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2016年10月,家具公司名下土地、廠房等資產經拍賣由競買人依法競得。在拍賣物移交的過程中,十余家公司及個人向集美區法院提交了租賃合同等書面材料,主張其實際承租家具公司的廠房,并要求繼續使用被拍賣廠房。
集美區法院調查發現,家具公司副總經理吳某在明知土地、廠房等資產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未經法院允許,擅自將該公司名下部分廠房出租給親戚張某。隨后,該廠房經數次轉租,最終導致十余家公司及個人占用被查封廠房。于是,集美區法院發出公告,要求占用人限期騰空被查封廠房,但占用人拒不騰空且繼續生產經營。
2017年11月,集美區法院聯合多家單位對廠房和場地進行強制騰退,順利完成了公司名下7萬余平方米廠房的強制騰退工作,最終將廠房移交給競買人。
同時,集美法院以吳某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吳某經電話通知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后被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其拘役6個月,緩刑1年。目前,該判決生效。
法官說法
擅自處置查封財產該當何罪?
本案執行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本案當中,家具公司副總經理吳某在明知土地、廠房等資產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擅自將查封廠房進行出租,致使法院拍賣后無法移交,嚴重妨礙了執行工作,并給競買人造成了嚴重損失。吳某非法將查封財產的使用權進行處置的行為,明顯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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