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租賃合同到期 租金補貼取消 法學老師起訴學校違約 一審敗訴
與學校簽訂的租賃合同到期后,校方取消補貼,房租恢復到每月12元/㎡,這樣每個月租金翻倍,泉州某高校法學老師阿華(化名)起訴學校違約。
海峽網1月4日訊 (泉州網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陳奕輝)與學校簽訂的租賃合同到期后,校方取消補貼,房租恢復到每月12元/㎡,這樣每個月租金翻倍,泉州某高校法學老師阿華(化名)起訴學校違約。他的訴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案情 租金補貼取消 老師起訴學校
阿華任教多年,是名法學老師。今年10月份,他作為原告,將學校起訴到豐澤區人民法院,起因源于公寓租金漲價。
2013年1月22日,阿華與學校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租用了學校的一套公寓,建筑面積100.55㎡,租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學校予以補貼后,租金為每月6元/㎡。
阿華起訴稱,2018年1月,學校通知他續簽房屋租賃合同。由于就租金補貼、續租期限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未續簽合同。當年7月,學校以“未提出退租的視為自動申請續租”,中止了房屋租金補貼,實際房屋租金提升為每月12元/㎡,并從他工資中扣除。
阿華認為,學校單方面中止房屋租金補貼行為違約。為此,他請求法院判令學校提供租賃標的房屋的質量合格證和消防驗收合格證;判決確認學校單方面中止給予他房屋租金補貼行為違約;判決返還不當扣款1206.60元。
校方 多次發出通知 取消補貼有據
校方稱,涉案房屋已經驗收合格,且符合消防規定。
校方認為,中止租金補貼有事實依據,不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到期后仍需租賃的,需在租賃期限到期前三個月向學校提出續租申請。此外,租賃合同附件《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租金標準暫定為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租賃期內學校給予承租者每月租金50%的租金補貼;第六年起學校不再補貼租金。可見,阿華從第六年起每月不再享有租金補貼。2018年1月,學校發出通知,讓住戶提出申請續租,續租不再補貼租金,超過期限未退房的將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期滿后,阿華并未向學校提交續租申請,卻繼續占用涉案租賃房屋。因此,阿華除應按照新的標準支付租金外,還應向學校支付違約金。2018年7月4日,學校再次通知,明確租戶未提出退租的視為自動申請續租,房租從8月份開始按照續租房租標準收取。因此,學校有權按照續租房租標準收取租金,中止給予房屋補貼,無需返還扣款。
法院 有租金定價權 校方沒有違約
近日,豐澤法院一審審結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在原五年租賃期內對于房屋租金的補貼,如屬福利,則為學校內部事務。續租時取消租金優惠的約定,未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平等民事主體,阿華雖對于租金有議價權,但學校有以何種標準出租房屋的租金定價權,收取租金是學校在租賃合同中的主要權利,續租時是否繼續給予優惠,屬于學校處分其權利的行為。
2018年7月4日學校發出通知后,通知到期住戶在7月20日前如未提出退租的視為自動申請續租,房租從8月份開始按照續租房租標準收取等。該《通知》包含租金標準、租賃期限以及續簽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而且該要約對承諾的方式作出要求。因此,阿華在7月20日之后繼續占有使用租賃房屋的行為,屬于按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不需通知的承諾,雙方自此成立新的租賃合同。學校根據新的租賃合同,按照每月1206.6元的標準收取租金,不構成不當扣款。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阿華敗訴。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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