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中人身傷害案件不斷上升,成為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據統計,龍巖中級法院近年來審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含刑事和民事)同比增加27%。
農村傷害案件增多有以下特點:債務糾紛誘發傷害。債務人“賴賬”,債權人為討賬而大打出手。鄰里糾紛誘發傷害。在日常生活中,鄰里之間往往因雞毛蒜皮的小事而產生糾紛,造成矛盾激化,導致發生傷害案件;特別是以畜禽管理不嚴,相鄰關系發生糾紛較為突出。土地糾紛誘發傷害。主要是宅基地糾紛和鄰邊耕地糾紛,這類糾紛的誘因多為土質好壞、界址不明和個別村民倚強凌弱所造成的。合同糾紛誘發傷害。有的是承包合同不規范、內容不具體,因“口頭”承諾、“君子協議”引發矛盾;有的是承包不民主,缺乏透明度,造成承包糾紛。
造成農村傷害案件產生的原因:法制觀念淡薄。在一些農村特別是邊遠山區,農民法律意識不強,分不清違法和犯罪的界限,有的已構成犯罪卻全然不知,有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卻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而是以動武的方法解決,結果觸犯了刑律。基層組織作用發揮不明顯。在一些地方,農村干部工作不力,民調組織作用不強,一遇到民事糾紛相互推諉,或久拖不決,最終釀成刑事案件。對違法犯罪缺乏防范和查處不力。目前,司法機關經費不足,警力不夠,農村治安網絡不健全,一些輕傷害案件,因受害人沒報案,結果不了了之,即使報了案,往往根據傷情做處理,不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為新的糾紛埋下隱患。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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