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社區矯正工作既做好教育管理,也注重引導向善
社矯對象見義勇為獲減刑
9月5日,福州的社區矯正對象王某因見義勇為,提前9個月結束刑罰執行。這是福州司法機關對《社區矯正法》減刑規定的生動實踐,也為社區矯正工作“教育管理與引導向善并重”提供了鮮活案例。
時間回溯到2023年5月,王某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社區矯正期限為2023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由其居住地福州市鼓樓區社區矯正機構監管。
2024年8月的一天,王某在閩江畔散步時,聽到水面傳來急促的呼救聲。循聲望去,一名游泳老人因腿部抽筋在水中掙扎,情況危急。王某迅速找來救生圈并拋擲到老人附近,隨后縱身跳入江中,奮力游向老人,托舉老人向岸邊靠近。成功救人后,王某默默離開,未留姓名。
獲救的黃大爺心懷感激,四處尋找救命恩人,最終在公安機關協助下找到王某。2024年10月,福州市臺江區見義勇為工作委員會經核查確認,王某的行為符合見義勇為認定標準,正式授予其“臺江區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
2025年初,福州市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項檢察監督,檢察人員調閱王某的社區矯正檔案,發現其見義勇為這一關鍵情節。“根據《社區矯正法》相關規定,若該行為被認定為重大立功,王某可適用減刑。”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林奮武指出。
為確保減刑程序依法推進,市檢察院專項檢察組立即與鼓樓區檢察院啟動“上下一體”履職模式,共同協調補充王某見義勇為的相關證明材料,夯實立功行為證據基礎。同時,檢察組核實確認,王某已積極繳納全部罰金,社區矯正期間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罪悔罪態度端正,歷次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完全符合減刑客觀要件。
2025年3月,鼓樓區檢察院向鼓樓區司法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向市司法局報請王某的減刑申請。該建議迅速得到采納。經多部門依法審查,市檢察院于7月10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同意減刑的檢察意見書。7月15日,福州中院經開庭審理裁定:對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考驗期相應縮減為2年3個月。
“社區矯正既要做好教育管理,也要注重引導向善。這起案件的辦理,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褒獎和對相關制度的回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助理、博士生導師郭旨龍對此次司法實踐給予高度評價。
近年來,福州檢察機關持續強化社區矯正法律監督,通過設立社區矯正檢察官辦公室、開展巡回檢察等創新舉措,推動全市社區矯正工作依法規范、積極作為,確保各項監管教育措施落地見效。這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傳遞了司法溫度,為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融入社會搭建起“暖心橋梁”。(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黃靜如)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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