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閩侯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路政人員巡路至S211線青岐段,發現一村民占用公路擺攤售賣叫花雞。該村民不僅占用公路用地擺放移動餐車,還在公路路肩上放置數張簡易小桌、安裝遮陽傘,既影響行車視距,阻礙交通,也給附近村民和來往車輛通行埋下安全隱患。路政人員當場予以制止并拍照取證,對該村民進行公路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闡明占道擺攤的危害性。該村民在路政人員的監督下,撤離了攤位。
次日,閩侯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路政人員、交通綜合執法人員再次巡查該路段時,發現該村民依舊占用公路路面擺攤設點,嚴重影響公路安全暢通。依據相關規定,交通執法部門對該村民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公路原狀。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肖燕華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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