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3月26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張笑雪 通訊員 鄭泓)記者25日從市農業農村局獲悉,為滿足村集體融資需求,推動我市村級集體經濟健康發展,福州日前出臺《福州市村級集體經濟“融資補償風險金”管理辦法(試行)》。
《管理辦法》規定,通過設立“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融資補償風險基金”,鼓勵國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對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或經濟合作社(以下統稱“經合社”)發放貸款,引入福州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增信支持。建立由融資補償風險金、銀行、擔保公司三方按照承擔貸款項目風險損失的20%、20%、60%比例分擔的金融支農創新模式。
具體操作中,市財政首期一次性安排財政資金300萬元,由市農業農村局設立“融資補償風險金”,作為承貸銀行向村級集體經濟經營主體發放貸款的擔保金,存放在市農業農村局已開立的“政府基礎風險金”專戶中,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動態管理、專款專用。
對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等符合融資扶持條件的經合社,由各縣(市)區推薦名單,經市農業農村局匯總后建立名單庫,推送承貸銀行和市擔保公司,承貸銀行從名單庫內選擇符合貸款條件的重點對象提供貸款支持。
承貸銀行發放的經合社貸款應不低于“融資補償風險金”余額的10倍,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核”的原則,名單內經合社向承貸銀行申請貸款,承貸銀行負責對貸款業務進行獨立審批、放款和貸后管理。對單個經合社貸款總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貸款利率、還款方式和其他擔保方式等由承貸銀行根據生產經營情況、風險大小等進行差異化商定。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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