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月12日訊(記者 邱陵)日前,福州市體育局、福州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福州市體育社會組織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范市級體育組織開展工作和積極舉辦賽事活動,創新社會組織培育扶持機制,進一步發揮體育組織帶動全民健身、參與社會建設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辦法》規定,體育組織是指在福州市民政局注冊登記,且接受福州市體育總會業務指導的體育組織。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獎勵項目分為:基本活動獎勵和賽事活動獎勵,獎勵資金從年度預算安排的體彩公益金中的專項資金統籌安排,獎勵金額根據當年獎勵資金總額作適當調整。
在基本活動獎勵方面,《辦法》規定,經評估被評定為3A級以上的,按評估等級給予基本活動經費獎勵,獎勵標準為:3A級1萬元/年、4A級3萬元/年、5A級5萬元/年。此外,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從獲得評估等級當年起生效,期間將不定期抽查,如不符合定級標準,將取消獎勵資格。
在賽事活動獎勵方面,主要分為舉辦賽事活動獎勵和爭創品牌特色賽事活動獎勵兩大類,每場賽事活動獎勵金額不超過總投資額的70%。
其中,舉辦賽事活動獎勵包括:主、承辦國際性賽事活動(港澳臺及外籍運動員不低于30%),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經費獎勵;主、承辦全國性賽事活動(非福建省籍運動員不低于50%),給予不超過8萬元的經費獎勵;主、承辦舉辦全省性賽事活動(省內非福州市戶籍運動員不低于50%),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經費獎勵;承辦由福州市體育局、福州市體育總會主辦的市級賽事活動給予不超過3萬元的經費獎勵。
爭創品牌特色賽事活動獎勵包括:同一賽事連續舉辦超過三年(屆)的品牌特色賽事活動,按項目類別、賽事等級、規模、影響力、實際投入等,可向福州市體育局提出爭創品牌特色賽事活動申請。賽事總投資50萬元(不含50萬元)以下的,從第四年(屆)起,給予爭創品牌特色賽事活動經費獎勵4萬元,如參加人數達到500人(不包含工作人員)以上的,每增加100人次再給予獎勵1萬元,增加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三年(屆)后,獎勵金額按照爭創品牌特色賽事活動的獎勵標準每年遞減10%。如賽事活動總投資額達到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可依照有關政策規定,申請福州市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辦法》提出,同一體育組織每年只能申請舉辦賽事活動或爭創品牌特色賽事活動的其中一項獎勵。當年已獲得財政資金獎勵的賽事活動,不再享受《辦法》規定的獎勵。
在申報時間上,《辦法》規定,福州市體育局每年12月發布《申報指南》,體育組織應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福州市體育總會提出申請,申報材料統一由福州市體育總會負責受理。
福州市體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為全面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落實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政策,充分發揮體育社會組織在開展全民健身運動的主導作用,提高體育組織獨立辦賽能力,打造一批特色鮮明的體育組織,滿足廣大市民不斷增長的個性化、多樣化健身需求,最終能實現承接福州市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目的。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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