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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峽網3月19日訊 (海都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繆羽)駕校資質變更,不少學員學車不成,退款又遇難題,故訴至法院。近日,福州中院稱,福州喆路公司、福建喆路學校未履行為學員培訓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退還報名費并賠償損失。

    法院介紹,學員王南(化名)曾與福建省喆路交通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福建喆路學校)約定:“喆路駕校”為王南提供機動車駕駛培訓,培訓費5980元。王南付完錢后,報名點向其出具抬頭為“福建喆路學校”的收款收據一份。

    可是,原有機動車駕駛培訓資質的福建喆路學校,2010年9月將駕校資質變更到福州市喆路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簡稱福州喆路公司)。變更后,福建喆路學校不具備機動車駕駛培訓資質。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為潘某。

    福建喆路學校設立報名點,并通過福建喆路學校等機構及網站收集生源。因無培訓資質,無法為報名學員提供駕校培訓。雖然福州喆路公司承諾全力做好在上述報名點報名但未獲得駕駛培訓服務學員的培訓處置工作,但仍有多名學員未獲得退費賠償、亦未獲得駕駛培訓,故訴至法院。

    此案中,福州喆路公司這家有駕駛員培訓資質的公司,并沒有與這數百名學員簽訂過培訓協議、出具過收據或者簽訂退費協議,卻成為被告。福州喆路公司在一審、二審中,均主張福建喆路學校招收的學員與其無關。

    雖然福州喆路公司與福建喆路學校系相互獨立的主體,但兩者存在一定的聯系。首先,兩者名稱相似;其次,福州喆路公司的機動車駕駛培訓資質系從福建喆路學校處變更而來,故兩者存在機動車駕駛培訓業務上的承繼關系;第三,兩者在案涉培訓報名期間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潘某。根據這個關聯,在福建喆路學校不具備機動車駕駛培訓資質,而福州喆路公司具備該資質且兩者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王南有理由相信“喆路駕校”招生報名點即為福建喆路學校與福州喆路公司對外駕駛培訓報名點。

    法院相關人士分析,綜合福建喆路學校的招生、收費、出具退款協議等行為,可證實以“喆路駕校”名義向外招收駕駛培訓人員均與福建喆路學校、福州喆路公司相關聯。故可確認王南主張其所涉的駕駛培訓合同關系的相對方系福州喆路公司、福建喆路學校成立。但在王南履行繳費義務后,福州喆路公司、福建喆路學校未履行為王南進行駕駛培訓之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退還報名費并賠償損失。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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