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登記工作進入沖刺階段
普查人員在福建中科光芯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錄入普查信息。
海峽網3月11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歐陽進權 文/攝 通訊員 沈曉晴)普查登記階段是整個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重中之重的階段。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登記工作已進入沖刺階段,全市普查員深入大街小巷進行普查登記。記者昨日從市經普辦獲悉,到3月10日,我市一套表近萬家聯網直報單位基本上按時報送完畢。
根據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實施方案要求,從2019年1月1日開始的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現場登記,截止時間是4月30日。
經濟普查離不開普查員的認真負責,更離不開填報對象的支持與配合。據介紹,在接下來的一個多月里,全市非一套表單位和個體戶的登記工作仍將持續推進,需要所有普查對象的積極配合,我市普查員將佩戴普查員證件上門,希望廣大普查對象能夠根據自身情況,配合填報相應的普查表,支持經濟普查工作。
第四次經濟普查分為準備、清查、現場登記、數據審核匯總四個階段。現場登記是整個普查工作中決定數據真實與否的關鍵部分。
針對不配合普查的情況,《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對于企業在填報中存在的顧慮,《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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