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市民向財政部門咨詢社會團體可以領用哪些財政票據、如何領用。
財政票據是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的憑證。2013年起,我省財政票據全部實行免費領用。福州市負責財政票據發放、核銷等工作的機構是市財政票據管理中心,隸屬福州市財政局。
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領用《福建省社會團體會員費統一票據》,用于社會團體按其章程規定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可以領用《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即慈善組織,按照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可以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福建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社會團體領用財政票據實行憑證申領、分次限量、核舊領新的申領制度。首次申領財政票據時,應按規定程序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慈善組織首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還應提交申請函、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組織開展公益事業的具體內容)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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