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辦轉發市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制定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集體企業改革指導意見》,指出,要推進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在具體改革過程中,集體企業可以參照國有企業的有關改革政策。
《意見》明確,正常生產經營、停止主營業務依靠非主營業務收入存續和職工集體所有制身份未置換的企業,由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已關閉尚未清算注銷法定登記、職工集體所有制身份已全部置換或已注銷法定登記(不含被兼并收購)的原企業離退休人員,由留守處或主管部門下轄的集體企業服務中心集中管理;企業因情況特殊無能力自行管理,可由主管部門指定其他企業代管,其資產所有權和職工隸屬關系等不變。
在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面,《意見》提出,集體企業資產屬于集體經濟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侵占、私分或變相私分集體企業資產,防止集體企業資產流失。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根據職工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的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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