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為了躲避違法行駛的車輛而導致與其他車輛相撞,這算誰的責任?蠻橫司機一腳油門跑了,是不是就沒事了?日前,歷下區法院判決一起類似案件,原告汪友初因為躲避逆行司機沈藍兌而急打轉向,導致四車刮擦的交通事故,雖然交警認定汪友初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法院最終判決引起險情的蠻橫司機沈藍兌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急打轉向躲逆行車 四車刮擦損失20多萬
2015年11月13日10時許,原告汪友初駕駛轎車沿濟南市經十東路自東向西行駛在省博物館附近左起第二個車道上。被告沈藍兌駕駛被告關佳艷的轎車沿經十路北側輔道的出口逆向進入由東向西單向行駛的主車道,并在連續斜穿變更多個車道后進入靠近道路護欄最里側的左轉車道準備左轉。原告汪友初發現被告突然斜穿連續變更車道的轎車后,向左打方向,致使自己駕駛的轎車與同向行駛在左轉彎車道上的案外人楊某駕駛的轎車相刮擦,后楊某駕駛的轎車撞斷道路防護欄,斷開的防護欄又使對面自西向東楊某某駕駛的出租車和孫某某駕駛的轎車受損。
事故發生后,被告沈藍兌駛離現場。濟南市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汪友初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然這僅是對事故現場的責任認定;而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則是沈藍兌“逆向進入單向行駛的主車道、并連續斜穿變更多個車道”,促使原本正常行駛的汪友初發現此情緊急避險。
相關材料證明,因事故造成原告汪友初自駕轎車車損6600元,楊某駕駛轎車車損175000元、孫某某駕駛轎車車損20000元、楊某某駕駛的出租車車損10500元,防護欄損失12200元。四部轎車和防護欄損失總計為224300元。
處置措施不當 避險者僅負三成責任
歷下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陳述,結合交警部門的道路監控錄像分析,可以認定被告沈藍兌在小雨天氣視線不良的情況下,駕駛轎車沿經十東路輔道出口逆向進入主道后并由北向南連續以較快的車速橫向變更多個車道,原告汪友初為避讓被告沈藍兌所駕駛的轎車采取措施不當導致連鎖交通事故發生。
被告沈藍兌駕駛轎車沿經十東路輔道出口逆向進入主道,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此外,被告沈藍兌駕駛機動車由北向南連續以較快的車速橫向變更多個車道,該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本案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根據本案的案情,經濟南歷下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定被告沈藍兌作為引起險情發生的一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汪友初作為避讓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應承擔次要責任。對因此造成的損失被告沈藍兌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汪友初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綜上,日前濟南歷下法院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沈藍兌賠償原告汪友初等四部轎車車損及防護欄損失共計15 .7萬余元。目前該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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