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緩刑考驗期內不思悔改,竟醉酒駕駛機動車。為此,蘇某付出了慘重代價,不僅要面臨危險駕駛罪與前罪贖罪并罰的懲處,而且原判決中宣告緩刑部分被撤銷,收監執行。
2015年12月14日,蘇某因尋釁滋事罪被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判處在地圖中查看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然而,2016年4月19日晚,仍處在緩刑考驗期的蘇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行至建陽區民主北路建行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攔下。經檢測,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36mg/100ml,已超過了醉駕的標準。
法院審理后認為,蘇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且蘇某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應當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最終決定對蘇某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二日,并處罰金1500元。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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