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將廢酸溶液倒進土坑 福安一男子獲刑并被罰10萬元
海峽網4月12日訊 (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李艷 劉陵雄) 非法排放廢水,輕則被罰款,重則被拘留甚至判刑。4月11日記者從福安市法院了解到,日前當地就有一名男子因非法將廢酸溶液進行傾倒,不僅被判刑,還被罰10萬元。
廢酸溶液傾倒土坑池
據介紹,2015年9月初,男子鄭某與陶某、王某、張某等人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情況下,在其租用的福安市賽岐開發區某廠房內,合股經營金屬提煉加工廠。
鄭某與陶某、王某負責購買相關設備、金屬提煉技術、聯系客戶等事宜;張某等人負責租賃廠房、接待、管理賬目、繳納水電費等事宜;鄭某與陶某、王某等人利用強酸等浸泡廢舊金屬進行提煉,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廢酸溶液存儲于工廠內自建的收集池。后因該收集池容量無法滿足生產需要,張某等人又租用羅江一塊荒地,并在該荒地上建設了兩個土坑池,鄭某和陶某使用自制槽罐車將工廠內的廢酸溶液轉運至該土坑池內傾倒。
福安市環保局于2016年1月對該金屬提煉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對鑄鋼廠邊上的池子、滲坑、土坑滲透水、工廠內廢水收集池、槽罐車內的溶液進行采集取樣。經寧德市環境監測站檢測:廢水收集池、槽罐車、鑄鋼廠邊上池子、滲坑、土坑滲透水樣PH值、銅濃度、鉛濃度、鎘濃度、鋅濃度均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標準,屬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且經福安市質量計量檢測所計量,該鑄鋼廠旁兩個土坑池內的廢酸溶液總凈重28746.9kg。
獲刑并處罰金10萬元
2017年6月29日,鄭某被溫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路橋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后由福安市檢察院向福安市法院提起公訴。福安市法院于日前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福安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國家規定,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情況下,與陶某等人合伙私設金屬提煉加工廠,并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法傾倒PH值≤2.0且含重金屬超標的廢水28746.9kg,含重金屬超標的廢水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另外,法院認為,經調查了解,鄭某還具有前科劣跡,對此酌情從重處罰。法院考慮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處鄭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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