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卓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古田縣公安局干警接到舉報后在鳳都鎮“洋頭洋”田中卓某厝中當場查獲鳥銃2支。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2支鳥銃均以火藥燃燒為動力且能正常擊發,均可認定為槍支。卓某長期非法持鳥銃,打獵掙生活費。
受縣檢察院委托,古田縣司法局對卓某進行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并出具報告,表明被告具備社區矯正條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能自愿認罪且系三級肢體殘疾人,家中還有殘疾的妻子和六個子女,使用銃鳥是為了打獵掙取生活費,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卓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燃燒為動力并能正常擊發的槍支2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系三級肢體殘疾人,家庭困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鑒于被告人卓某有悔罪表現,且具備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遂判處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非法持有的2支鳥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銷毀。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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