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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因西瓜不新鮮男子與攤主沖突心臟病發死亡 家屬索賠百萬

    因西瓜不新鮮男子與攤主沖突心臟病發死亡 家屬索賠百萬

    海峽網訊 據海峽導報報道 為了一個西瓜鬧出一起命案,不值!只因西瓜不新鮮,買瓜的和賣瓜的兩家人起了沖突,還動手打了起來。沖突之后,買瓜男子心臟病發作倒地,經搶救無效最終身亡。

    為此,意外死亡的男子阿洪家人狀告西瓜攤主夫婦,并提出了上百萬元的索賠訴求。近日,廈門市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據悉,死者阿洪是一名外來工,租住在海滄區,他也是一家人的經濟支柱,他死后,家中留下了年邁的父母和兩個年幼的孩子,其中最小的女兒年僅3歲。阿洪的父母都沒有經濟來源,如今,撫養兩個孩子的重任落在了阿洪妻子一人身上。

    一場悲劇:一個西瓜,引發一場命案

    這一場悲劇,因一個西瓜而起。

    被告男子王某的妻子劉女士是一個西瓜攤攤主,事發當天,也就是2016年7月5日傍晚,劉女士正在街邊賣西瓜時,被害人阿洪及其家人來到西瓜攤“討說法”。

    原來,阿洪前一天在這個西瓜攤點買了一個西瓜,因西瓜不夠新鮮,所以第二天阿洪一家人就想去換一個西瓜。但是,西瓜攤主劉女士認為,這西瓜是因為顧客放久的原因才不新鮮,即“西瓜是放壞的”,就不同意更換。

    于是,雙方發生口角。被害人阿洪一怒之下,就抱起攤上的西瓜摔在地上,一共摔了三個西瓜,還把西瓜攤的電子秤摔碎了。

    隨后,雙方爆發肢體沖突。劉女士抓、撓阿洪手臂,阿洪及其家人則對劉女士進行毆打。

    攤主劉女士被打后,隨即打電話叫來自己丈夫王某。被告人王某到場后,先打了被害人阿洪臉部一巴掌,接著兩人徒手扭打在一起。

    打斗中,被告人王某拳擊被害人阿洪頭部等處。在此過程中,劉女士與被害人阿洪的家人也在一旁扭打。

    最終,扭打的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阿洪被路人拉開。誰也沒想到,被害人阿洪隨后獨自走到路邊人行道上,并緩慢倒地。

    死因揭秘:外因誘發,心臟病發作死亡

    阿洪倒地后,旁邊有人大喊一聲“這個人要死了,不行了”。接著,有人撥打120,阿洪很快就被送到醫院搶救,但是,他最終還是不幸死亡了。

    事發后,經鑒定,被害人阿洪是因為外傷、爭吵等因素誘發心臟病導致死亡。鑒定結果顯示,阿洪外傷致頭部三處出血受傷,另外面部擦傷,頸部有挫傷,體表擦傷,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

    鑒定結論認為,被害人阿洪系因外傷、爭吵、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其所患“冠狀動脈發育不良伴粥樣硬化斑塊形成的心臟病”急性發作,導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

    案發后,目擊的群眾報警,被告人王某在現場等候處理,隨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焦點爭議:家屬索賠百萬,誰來擔責?

    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索賠案。這起案件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是海滄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民事案件則是死者家人狀告西瓜攤主夫妻二人,要求他們賠償阿洪死亡的損失共計100多萬元。

    法庭上,兩家人各執一詞。死者阿洪的家人起訴認為,西瓜攤主劉女士雖并未被追究刑責,但劉女士也屬于共同侵害人,也負有賠償責任。因此,阿洪家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劉女士共同賠償損失。

    被告人王某則答辯說,被害人阿洪有過錯在先,自己對被害人阿洪的死亡不存在過失,因此,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王某說,首先,阿洪是特殊體質,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發作,被害人死亡與雙方肢體沖突不存在因果關系。其次,被害人阿洪共同生活的親屬都不知阿洪患有心臟病,王某在與阿洪爭吵打罵中“無法知道也無法預見”阿洪存在冠心病,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可見,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屬于意外事件。所以,被告人無罪。

    王某的妻子、攤主劉女士答辯說,她是被原告一家欺負、毆打的對象,被害人的死與她沒有因果關系。

    一審判決:獲刑二年二個月賠償37.9萬余元

    近日,廈門海滄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雖不知被害人阿洪患有心臟病,也預見不到阿洪患有心臟病,但是,王某應當預見擊打他人頭部可能導致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但他卻沒有預見,在主觀方面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經鑒定,被害人阿洪系因外傷、爭吵、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其所患心臟病發作死亡,雙方短暫互毆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外傷系被害人死亡的誘因之一,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因此,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另外,王某還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37.9萬余元。

    □法官說法

    為何攤主無責丈夫卻要賠錢?

    法官說,被害人阿洪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而且被害人阿洪對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被告人王某應酌情承擔一定比例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法院酌定王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而劉女士受到被害人阿洪等人的毆打,她對阿洪的抓扯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也不足以引起被害人阿洪的死亡。所以,劉女士無須對被害人阿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針對劉女士的民事索賠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案例

    男子“氣死”他人被判賠償10萬

    “氣死”別人,該怎么賠?此前,湖里區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一位小區業主因為“氣死”他人,坐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被“氣死”的老葉生前是小區的綠化養護工人。案發當日,綠化養護工人老葉在小區綠化帶上修剪草木時,無意間將業主賴先生種植的柚子樹剪斷一截,引起賴先生不滿,隨后雙方發生爭執。

    清潔工老王正巧目睹了兩人爭執的過程。據老王介紹,當時他勸開二人后,看見老葉走到小區幼兒園門口時,賴某又沖過來,豎著中指辱罵老葉。緊接著,老葉又往前走了幾十米就倒下了,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

    老葉死后,他的妻子和子女將賴先生告上了法庭。他們起訴認為,老葉是被賴先生“氣”死的,因為老葉是在遭到賴先生羞辱、推搡后猝死。所以,賴先生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尸檢報告表明,老葉是因爭吵、情緒激動等誘發疾病死亡。因此,法院經審理認為,賴先生的行為與老葉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過,老葉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患有的心臟病,而疾病不在賴先生可預見的范圍之內。因此,法院酌定賴先生對老葉的死亡承擔15%的過錯責任,判決他支付近10萬元賠償。

    □專家說法

    “氣死人”應擔侵權責任

    吵架氣死人,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對此,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分析說,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是以有過錯為前提的。同時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要存在因果關系。而在本案中,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受害人身體存在特異體質,因爭吵、情緒激動等誘發疾病而死亡,對這一不幸后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責任。因此,不能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責任。

    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海法宣/文陶小莫/漫畫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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