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建民用建筑應修建防空地下室 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建筑物頂上的人防設施
海峽網訊 (廈門晚報 記者 王東城 通訊員 萬洪)今年1月1日開始,新修訂的《廈門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施行,此前的舊辦法廢止。昨天上午,廈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陳永茂接聽市長專線電話,為社會公眾解讀新《辦法》。
新形勢
廈門為全國一類防空城市
明確防護重點區域和目標
據悉,今年我市之所以要修訂出臺新《辦法》,是因為原辦法在2005年發布,十幾年來隨著廈門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快速發展,也隨著國家、省里有關防空法規制度的修改,加上人防工程審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的大力推進,我市在人民防空管理方面也出現了諸如防空警報設施設置不到位、人防執法相對薄弱等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所以有必要修訂法規加以補充完善。
陳永茂說:“國無防不立,城無防不安。”我市作為全國一類防空城市,防護任務很重,新《辦法》明確了防護的重點。
重點防護區域包括
城市中心區、人口密集區、商業繁華區及其他重要目標毗連區。
重要防護目標包括
市、區黨政機關、廣播電視系統和確定的重要工業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機場、車站、碼頭、醫院、水庫、糧庫、油庫、電廠、自來水廠、高壓變電站、供氣站等。
新規定
未設置人防工程標識標牌逾期未改正將被罰款
防空警報設施是國防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防空警報設施保持良好使用狀態,新《辦法》專門就防空警報設施的設置、維護、管理作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防空警報設施主要設置在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等公共建筑物上;二是在已經規劃設置人民防空警報點的位置新建民用建筑的,應當在頂層預留不少于8平方米的防空警報設施安裝室。
新《辦法》也明確規定,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管理單位應加強管理。未設置人防工程標識標牌,或者未保證人防工程標識標牌完整、清晰的,需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老問題
近百處早期人防工程
將明確產權統一管理
據介紹,我市目前有近百處早期的地道、地洞及其他單建式人防工程。這些歷史遺留的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新《辦法》規定:產權不明確的坑道、地道及其他單建式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產權。有關部門、單位挖掘的用于人防的坑道、地道,具備人防效能的應交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陳永茂還表示,有的早期人防工程如今已經喪失作用的,有的在學校,有的在居民居住區里。市人防辦在探索將這些工程移交給社區學校等,既便于就地就近管理,平時也可用作活動場所或儲放物品場所等。
新亮點
城市地下交通等建設
兼顧人防需要有標準
陳永茂說,新《辦法》還有一大亮點:提出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交通樞紐、綜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線性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建設,應當兼顧人防需要并符合防護標準要求。
單獨建設的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其工程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國家、省相關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規劃部門認定的城區、市區范圍),應按計容總建筑面積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據人防工程建設需要修建抗力等級五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工程,應建面積按照標準乘以0.8系數。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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