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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賴上百萬房產竟以55萬成交?債主能否追回?

    老賴名下唯一的房產,被人以離奇的“超低價”出售。一套廈門島內的房產,市場價高達上百萬元,卻以55萬元的低價轉讓,成交單價僅每平方米8100多元。

    這套房產被低價轉讓后,老賴名下再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了。這種情況下,討不到錢的債主能否起訴撤銷交易追回房產?近日,湖里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官司。

    據悉,被告趙某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駕車撞傷了受害人吳先生,被判賠償13萬多元,但趙某拖欠9萬余元賠償款始終未還,而吳先生在申請執行時,卻發現對方房產被低價轉讓。

    這一套房產是趙某名下唯一的財產,該房產被轉讓后,趙某名下無房產、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這種情況下,原告吳先生根本討不到錢。

    怪事:老賴唯一房產,離奇低價出售

    吳先生是一名外來工,之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趙某撞傷。吳先生受傷后,趙某被判賠償13萬多元,但是至今仍有9萬余元賠償款未執行到位。

    在執行過程中,吳先生得知被執行人趙某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55萬元出售給小林,又拒不履行賠償義務,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債權。

    經查,趙某先是與老劉簽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書》,后又簽了一份《委托書》,委托公證后,老劉有權出售上述房屋,也有權與房屋買受人商定房產交易價格等,甚至還能代簽房屋買賣合同。

    不久后,老劉“代理”趙某賣房,他代趙某與小林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將坐落于湖里區竹坑路的房產出售給小林,成交總價為55萬元。這套房產為兩居室,面積共計67平方米。

    在這份協議中,老劉作為趙某的代理人于該協議“出賣人”處簽名。雙方還約定,于2015年1月15日前辦理交易過戶登記手續。

    隨后,雙方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F在,房產的登記權利人為小林。

    焦點:低價出售房產,房子能否追回?

    近日,原告吳先生為此將趙某和購房人小林一起告上法庭,他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趙某與小林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恢復登記至趙某名下。

    原告吳先生說,只要產權恢復到趙某名下,他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趙某名下有財產可執行,吳先生就能拿到賠償了。“我的房子確實被低價出售了,不過我也是事后才知道的!”針對起訴,被告趙某答辯說,他為償還銀行的貸款向老劉借款3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和抵押合同,趙某將其名下房屋抵押給老劉作為擔保,不料對方竟會低價賣掉自己的房產。事后,趙某方知老劉將該房屋低價出售給小林。“我是合法購買房產的。”被告小林則答辯稱,自己系從老劉處購買涉訟房屋,并且已一次性付清購房款,交易時并不清楚老劉與趙某之間存在糾紛。小林認為,房屋產權已經過戶,自己已經是涉訟房屋的合法產權人,因此不同意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判決:低價不合常理,應當返還房產

    法官調查發現,小林的答辯前后自相矛盾。他先是說,自己路過一家中介公司,旁邊牌子寫著案涉房產的聯系人是老劉,遂電話聯系老劉,并于2015年3月支付50萬元購房款。不過,后來,小林又承認此前所作陳述不實,還說自己是在與老劉聊天時得知案涉房產要出售,遂于2015年4月支付購房款。

    有趣的是,庭審期間,小林和老劉都承認,他們二人其實是“表兄弟關系”。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撤銷老劉以被告趙某名義與被告小林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和《存量房買賣合同》,并要求將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趙某名下。

    法官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法官說法

    存三大疑點合同應撤銷

    1.成交房價超低?

    法官分析說,經查,趙某與老劉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上的落款日期應為倒簽的日期。該協議約定的交易價格明顯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本案中,雙方系名為買賣、實為擔保。這樣的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因此,趙某與老劉之間不存在買賣房產的真實合意,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

    2.說法自相矛盾?

    訴訟中,小林對購買案涉房產經過的陳述前后矛盾,他與老劉約定付款期限為房屋產權過戶3個月以后,也不符合房產買賣中以現金結算的交易習慣。另外,購房款是怎么支付的也存在疑點,老劉及小林對此均無合理解釋,行為目的存疑。

    3.賣房不用交房?

    此外,案涉房產至今仍由趙某占有和使用,老劉或小林都未向趙某提出交房要求,這也不合常理。

    基于以上種種不正常行為表現,使法院有理由確信老劉與小林之間為虛假房產交易的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所以法院判決認定,老劉與小林串通,利用持有的《委托書》,以趙某的名義,低價將案涉房產轉讓給小林,該行為直接導致趙某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進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債權人吳先生請求撤銷上述房屋買賣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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