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福建海西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福州園)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為推動福建海西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福州園)高質量發展,引導龍頭企業聚集廣告產業園,營造良好的產業帶動、投資創業環境,促進榕臺廣告行業交流合作,實現我市廣告產業集約化、規模化發展,根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工商廣字〔2018〕8號)有關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注冊地址在福建海西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福州園)內并依法納稅的廣告企業、進駐園區的廣告行業協會、廣告行業配套服務或技術研發機構等廣告相關單位以及參與園區招商工作的企業、中介組織、社團組織等(以下簡稱招商機構)。
園區范圍為“廣告產業園區總體規劃”所劃定的范圍,即晉安區閩臺AD廣告園、閩侯海峽傳媒港和廣告生產制造園(錦繡制造園)、長樂海西廣告創意園,適用范圍視園區今后發展情況可作延伸拓展。
二、扶持政策
(一)招商和集約獎勵
鼓勵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園區招商工作。通過招商機構引薦,在園區新注冊或市域外新遷入、租賃期限在3年以上且每納稅年度繳納的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首次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優質廣告企業,按照其當年繳納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額的5%給予引進招商機構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鼓勵園區廣告產業集約化發展。對于市域內新遷入園區、租賃期限在3年以上且每納稅年度繳納的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首次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優質廣告企業,按照其當年繳納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額的2%給予廣告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發展獎勵
鼓勵園區廣告企業做大做強。本意見施行前已入駐的廣告企業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3年內、新入駐的廣告企業自入駐之日起3年內每納稅年度繳納的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達到10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的,每年分別按照其當年繳納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額的20%、30%、35%、40%比例給予獎勵。
(三)運營管理獎勵
1.鼓勵社會資本在園區規劃范圍內參與園區運營建設。對與園區運營商簽訂園區代運營協議、物理空間入駐率達到90%以上、入駐廣告企業70%以上、至少有3家企業達到本意見設定的招商獎勵標準且投入使用的總面積達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社會運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鼓勵廣告行業配套服務機構入駐園區。對在園區內設立并經認定為省級以上的廣告新技術應用研發、廣告指數評價中心、互聯網廣告研究中心、民營經濟廣告數據中心、海峽兩岸廣告創業中心等廣告行業配套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四)公共服務平臺和廣告新技術研發獎勵
1.推進園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園區內企業及運營商建設園區內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設備服務平臺以及其他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項目,符合園區統一規劃的,按照最高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0%給予建設主體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園區廣告工程實驗室、廣告重點實驗室、廣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支持在園區內建立新媒體、廣告新技術領域的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符合園區統一規劃、經認定屬于國家級項目的,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五)發展交流獎勵
積極對外開展發展交流工作。參加以國家部委或者國家級協會名義主辦的全國性廣告展覽會,或參加紐約、倫敦和法國戛納廣告節等廣告創意專業展會以及舉辦廣告交流、廣告高峰論壇等活動的園區內廣告企業、市級廣告協會,參照我市扶持展會的相關政策執行。
在園區內設立的臺資廣告企業,除享受本意見相關扶持政策外,可另行享受我市臺資企業相關扶持政策。
三、專項資金的申報
(一)項目申報程序
1.由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局發布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
2.園區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3.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報材料組織審查,必要時邀請專家評審,并會同財政局將審查通過的扶持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7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上報本級政府審定。
4.經本級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
閩侯海峽傳媒港和廣告生產制造園(錦繡制造園)、長樂海西廣告創意園申報工作由閩侯縣、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閩侯縣、長樂區財政局組織實施;晉安區閩臺AD廣告園申報材料須經由晉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初審并會同晉安區財政局將通過審查的項目報請區政府同意后,上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
(二)企業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申請企業概況、申請項目名稱、概況、進展情況及取得成效、申請獎補金額等);
2.項目申請表;
3.有效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納稅證明材料等;
4.通知規定的其它材料等。
四、實施主體
本意見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并建立福建海西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福州園)聯席會議制度進行指導協調。
各分園區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設立相應管理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具體負責推進轄區內廣告產業園規劃、項目實施、政策兌現、統計等相關工作。
五、保障措施
本意見涉及獎勵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晉安區獎勵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長樂區、閩侯縣獎勵資金由屬地財政自行承擔。
六、附則
(一)招商機構的認定參照我市招商考評相關制度執行。
(二)企業獲得的發展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該企業當年納稅的地方留成總額。
(三)本意見的有關政策與我市現有相關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四)對引進的重大優質廣告企業、廣告技術研發機構和臺資廣告企業,在享受本意見政策的基礎上,可通過“一企一策”的辦法進行扶持。
(五)符合本意見扶持政策第三、四、五項條件的企業須提前申請,并經其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實施和獎勵。
(六)獎勵資金采取事后獎勵方式,分別在企業入駐并達到本意見獎勵條件、項目完工后進行獎勵。
(七)申請獎勵的企業應當依法納稅納統、財務管理制度健全、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福建海西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福州園)發展的若干意見》(榕政辦〔2017〕1號)同時廢止。本意見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12日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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