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當“新車” 法院判 賣“退一賠三”
海峽網3月15日訊 (海都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楊勝)男子在福安一家汽車貿易公司購買了一輛新皮卡車,可接收車輛后發現,車內有多處明顯損傷和修補痕跡。后經查發現該車竟是“事故車”,車主將該汽車貿易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福安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據了解,2017年9月5日,趙某全花了95200元,在福安一家汽車貿易公司購買了一輛安徽一汽車公司生產的皮卡車。趙某全接收車輛后,檢查發現該車
內部有多處明顯的損傷及修補的痕跡,隨即提出異議。但該公司堅持認為,該車為全新車輛,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經交涉未果后,趙某全在友人指點下,查詢了該車輛的保險信息記錄,發現該車已于2016年10月10日在杭州發生過事故,維修后保險公司予以理賠。于是,趙某全將該汽車貿易公司、該汽車生產公司訴至福安法院,請求判令,兩家公司連帶返還趙某全購車款、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共計10萬余元,兩家公司連帶三倍賠償32萬余元。
福安法院審理認為,該汽車貿易公司出售車輛時存在欺詐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趙某全主張該公司返還購車款95200元,并賠償車輛購置稅8136.75元、車輛保險費5350.06元,合法有據,應予支持。趙某全主張該公司按其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標準“增加賠償”,合法有據,應予支持,計算基數為95200元。由于汽車生產公司與趙某全之間無直接的合同關系,故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近日,福安法院判決:該汽車貿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趙某
全購車款95200元,趙某全退還其所購買的涉案車輛。福安該汽車貿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趙某全28萬余元,并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費損失合計1萬余元。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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