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停頓多年的險企利好消息終于來了!
7月2日中國保監會正式公布消息稱,保險機構員工將可以持有本機構的股權。按照政策,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或出資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或注冊資本總額的1%。這條原本是保險股的利好消息,可是在今天A股保衛戰的當下,效果前途未卜。
從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文件來看,這份名為《關于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于6月18日。
所謂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保險機構根據員工意愿,經公司自主決定,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權并長期持有,股權收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按照《通知》,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應為本機構正式在崗且工作滿2年以上的員工,包括公司管理層、業務骨干和專業技術人才。獨立董事、非職工監事不得參與員工持股計劃。保險機構不得為員工持股計劃提供借款、擔保等各類財務支持,不得為開展員工持股計劃額外增加員工薪酬。
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資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或注冊資本總額的10%,且不得成為公司最大股權持有者,不得改變公司控制權。
《通知》要求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應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自愿參與,風險自擔;嚴格監督,防范風險三項基本原則。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還就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有哪些意義?
答:員工持股計劃是現代企業管理的有效工具,根據當前保險業面臨的形勢,出臺《通知》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出臺《通知》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提高保險業競爭力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保險業作為人才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行業,迫切需要通過員工持股建立利益共享機制,提升保險公司經營效率和綜合實力。近年來,保險業改革創新不斷深化,綜合競爭力全面提升,但也面臨一些挑戰。一方面,綜合經營不斷發展,“大資管時代”到來,金融領域對人才的競爭空前激烈,另一方面,保險業人員流動性大,頻繁跳槽、惡意挖角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保險公司穩健經營。開展員工持股,是讓員工分享公司發展成果,提高其勞動積極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和行業競爭力的必要手段。
二是出臺《通知》是深化保險業市場化改革,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的需要。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保險業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推進資金運用、產品費率、市場準入退出和監管體制改革,行業市場化水平全面提升。這對保險公司治理機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深化保險公司治理機制改革、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才能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奠定基礎,才能更好實現“放開前端、管住后端”。實施員工持股,有利于優化股權結構,完善保險公司治理,有利于強化保險公司激勵約束機制,將對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三是出臺《通知》有利于規范開展員工持股,提高保險公司風險防范能力。保險領域對員工持股進行了長期探索,積累了一定經驗,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出臺《通知》有利于規范開展員工持股、防范相關風險。同時,從長遠來看,員工持股有利于使保險公司經營決策的利益取向更符合公司長期發展目標,減少短期行為,提高公司運營質量,從根本上健全保險公司防范風險的長效機制。
二、《通知》規定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通知》要求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應堅持三大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原則。要求保險機構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程序,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利益輸送、操縱業績。同時,要求保險機構進行信息披露,以信息披露促進自律、加強監管。二是堅持自愿參與,風險自擔原則。為充分保障公司和員工雙方的權利,允許公司自主決定是否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計劃內容,明確員工參加持股計劃應出于自愿,公司不得強制攤派,員工有權利分享公司發展的成果,也有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堅持嚴格監督,防范風險原則。保險機構應接受員工、市場和監管部門等各方的監督,對員工持股計劃方案進行充分論證、科學設計,穩妥有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
三、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通知》對員工持股計劃實施主體的資質條件做了相應規定,主要要求公司具備一定經營基礎,公司治理結構、薪酬體系及財務狀況較為穩健,相應監管指標達到要求等,進而從源頭上控制風險。為支持創新,根據資管行業和互聯網行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特點,《通知》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等創新型機構可以不受經營年限等條件的限制。
四、《通知》對保險機構員工持股計劃的主要內容做了哪些規范?
答:為切實發揮員工持股計劃的激勵作用,防范相關風險,《通知》對員工持股計劃的要素作了具體規定。一是參加對象。主要為保險機構正式在崗且工作滿2年的員工,獨立董事、員工監事以外的監事不得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同時對保險集團公司員工參加持股計劃作了相應規定。二是資金來源。《通知》要求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應來源于員工合法收入,保險機構不得為員工持股計劃提供借款、擔保等財務支持,不得為開展員工持股計劃額外增加員工薪酬。三是股權來源。員工持股計劃股權來源可以來自股東轉讓、贈與、公司增發股份、公司回購等多種形式。四是認購價格。除股東自愿贈與、轉讓或公司回購股份獎勵員工外,認購價格應當以公允價值確定。五是持股比例。《通知》規定員工持股計劃累計持有股權的上限確定為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本或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持股上限為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等創新型機構的比例放寬至25%,單個員工持股比例放寬至5%。六是持股方式。可以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或資產管理計劃持有和管理員工持股計劃。七是持股期限。員工持股期限要求不得低于3年,保險機構實現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員工所持股權3年內不得轉讓或出售。八是期限屆滿后的權益處置方式。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處置主要通過二級市場出售方式實現,非上市公司處置的主要途徑是股權轉讓。
五、員工持股計劃主要有哪些監督要求?
答:《通知》要求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應按照現有監管規定履行報批報備手續。開展員工持股計劃還應履行相應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向市場和員工披露持股計劃的實施情況,接受市場和員工監督。同時,要求保險機構針對開展員工持股計劃可能帶來的風險隱患進行評估,并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切實防范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潛在風險。保監會將按照法律規定,定期對保險機構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進行監督檢查。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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